大家好呀~
今天来讲一个真实案例,一位2020届研究生师兄签约了一家单位,但是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上的工资金额明显少于当初约定工资,单位声称其余部分以补助形式发放,一下就慌了。
下面就请律师来分析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相律师: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可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故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金额加补助的总额与三方协议上约定的工资总额一致,单位不构成违约,但劳动合同中应体现补助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