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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理小职说】律师专栏:单位能否以疫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0-11-19

大家好呀~

今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小职听说有同学遇到了用人单位以疫情严重为由,不想和同学继续履行三方协议书的事情。虽说确因今年的特殊情况,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个别案例,以后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不会太大,但是左思右想,还是请教了律师给大家做以回答。


西理小职:律师你好,请问我的小伙伴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单位能否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吗?

相律师:这个要分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确能证明疫情对其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且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力足以使三方协议不能再继续履行,则其可以解除三方协议,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学校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法律规定凡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各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实践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难度比较高。

律师认为,由于今年所有行业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疫情影响,且某些行业受疫情的冲击非常大,比如旅游行业,故法院在认定疫情对于这些行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其判断标准较往年有所放低。故律师认为,只要单位有证据证明疫情的冲击使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三方协议(比如单位因为疫情面临倒闭或需要大规模裁员),其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零成本解除三方协议。


2、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疫情对其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则其不能拒绝录用劳动者。如其执意违约,则需要向劳动者和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事由情况下拒绝履行录用劳动者的合同义务,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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